爱好,本应是生活中美好的点缀。有人喜欢养花,有人喜欢撸猫,也有人对沉默而长寿的乌龟情有独钟,但当爱好越过了法律的边界,甚至夹杂了交易的念头,那份热忱就可能悄然变质。在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来临之际,我们想讲一个关于一个乌龟爱好者,如何从自家阳台上的几只小龟,一步步走到了办案人员面前的故事。
案件情况:陈某是个不折不扣的乌龟爱好者。起初,他只是觉得这些小生灵安静又有趣,买了几只龟养在家里,每天喂食、换水、观察它们的习性,乐在其中。可不知不觉间,爱好越陷越深,一只变两只,两只变一缸,家里渐渐摆满了各种龟箱。为了交流养龟心得,他开始在网上结识了不少同样喜欢乌龟的朋友。久而久之,他发现一个现象:很多龟友愿意花钱收龟,尤其是一些品相好、品种稀少的龟,根本不愁卖。
“既然有人愿意买,我为什么不试着卖几只?既能回点本钱,也能腾出空间继续养新的品种。”于是,他开始在龟友圈里小范围地转手自己的一些龟。2025年4月,陈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龟友,对方声称有稀有品种龟,并且养殖渠道完全合法,随后便发来了证件以及乌龟的照片。看着照片,陈某心里有些打鼓——他隐约知道有些龟是受保护的,不该碰,但转念一想对方有正规资质,说明这些龟可以合法买卖,那自己从他那里进货,应该也没问题。他又仔细看了看上家发来的资质文件,越看越觉得心安。于是,接下来的两个月里,他陆续从上家那里购入乌龟,一边养殖一边在龟友群里出手,前后买卖乌龟近百只……
“我其实有想过,上家有证是上家的事,并不能支持我的售卖行为,但还是被贪念和侥幸心理冲昏了头。”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陈某声音发涩地说道。2025年6月,陈某被办案人员抓获。经查,陈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并养殖地龟78只、布氏闭壳龟5只、黄缘闭壳龟8只、锯缘闭壳龟3只;出售地龟26只,获利人民币6916元。经鉴定,上述78只地龟系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人民币145250元;上述5只布氏闭壳龟被核准列入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人民币10500元;3只锯缘闭壳龟系人工繁育,价值人民币3750元;8只黄缘闭壳龟系人工繁育,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5年11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赃退赔,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被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检察官提醒:陈某明知有些龟是受保护的,却在看到上家提供的资质文件后自我安慰,误以为“别人有证,我就可以买卖”。这是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野生动物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能转借、转让,更无法覆盖他人的收购、销售行为。即便上家手续齐全,下游买家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交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同样触犯法律。
不起诉不等于无过错。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动配合搜查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案件已移送行政检察部门,陈某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生态赔偿等责任。
珍稀动物是地球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不购买、不饲养、不随意放生,更不要以“爱好”“收藏”之名触碰法律底线,守护它们,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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