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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高薪跑腿”实为洗钱帮凶,心动变“刑”动!
发布时间:2025-12-18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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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很多人都在搞U币买卖,我就是帮老板去收兑换U币的现金,这也违法吗?”近期,我院依法办理了一起被告人以跑腿代收兑换U币现金为幌子、实则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案件,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普通的社会青年,平时收入不高,喜欢在网络平台上寻找赚钱的机会。2025年3月的一天,他在“纸飞机”(Telegram)软件上结识了一名男子,该名男子称在出售“U币”(USDT,简称“U币”,是加密虚拟货币的一种),需要张某跑腿代为收取客户购买“U币”的现金,并许诺张某可以获得每单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佣金,按单结算、当天到账。

面对“高佣金、低风险”的诱惑,张某瞬间心动了,尽管他从没接触过“U币”交易,认为这可能是涉及“灰色地带”的一些操作,抱着侥幸心理,最终答应帮对方跑腿。

640.webp (2).png(图源网络)

随后,张某先后两次根据男子的安排,跨省到指定地点与陌生人线下接头,并听从男子指示,自称是对方在聊天软件上沟通过的人,现场收取大额现金后,再将现金带回交给该男子,交易完成后,辛苦费马上到手。仅仅是两次“跑腿”,张某就收取现金高达人民币51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600元。

然而,所谓的“U币”交易,不过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了掩盖洗钱实质的幌子。张某的行为表面上仅是帮忙收取现金,实际上却在协助犯罪分子掩盖资金流向、转移赃款。最终,张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经过

2025年6月,中山二区检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一审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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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虚拟币、数字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的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打着“币圈交易”“承兑虚拟币”的幌子从事为电信诈骗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抓住部分群众对虚拟币概念和交易方式了解不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方面,一方面诱骗被害人下载境外APP、通过虚拟币交易进行“理财投资”,另一方面则通过网络平台招募人员通过收取线下虚拟币交易的现金、甚至协助转账虚拟币的方式完成赃款分流,看似只是取现或代为兑换,实则是在帮助诈骗团伙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流向。

本案中的张某明知交易流程明显异常、报酬远高于普通兼职、仍抱着侥幸心理与陌生人进行大额现金交易,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此,检察官提醒,虚拟币交易并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规避监管的“保护伞”。凡是参与到赃款接收、提现、转账等环节的行为,只要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协助完成交易的,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犯罪。请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切勿被所谓“合法高薪”的虚假宣传所迷惑而沦为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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