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的人为了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动起了“歪脑筋”,将名下房产转到亲属名下试图规避执行,殊不知,这类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不仅无法一“躲”了之,还可能招致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谢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谢某不仅没有积极应诉、筹措资金,还使用了一招“金蝉脱壳”,悄悄地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次年10月,法院判决谢某向债权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财产查询发现谢某名下的不动产已被过户,其名下虽然登记了两辆轿车,但在法院发出协查通知并对车辆予以查封后,谢某拒不配合交出车辆,导致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而在进一步调查中,法院发现谢某在诉讼过程中将名下不动产过户给亲属的行为明显异常,表面上谢某是把房子无偿转让给女儿,实则其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有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随后,该案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下,谢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然触碰到了法律红线,遂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2025年4月,中山二区检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谢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一审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谢某不仅在判决生效前转移房产,还在执行过程中拒不配合交出名下车辆,企图以转移、隐匿的方式逃避履行义务。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债务纠纷,应当依法积极履行义务、执行判决,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应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企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情况或对抗法院执行来逃避责任,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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