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正值植树节,位于珠江出海口磨刀门水道旁的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内热火朝天,停放在河床上的挖机蓄势待发,田地里白鹭好奇地打量着堆放在河岸上的树苗。当天上午,中山市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某工程公司与中山市某建材公司代表齐聚一堂,共同签署了执行方案,标志着神湾镇竹排村生态损害异地修复工程正式启动。
▲ 签约现场。
公益诉讼破局沙洲保护难题
2021年9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约定在洪奇沥水道沙仔段一沙洲处实施清淤工程,2021年9月至11月与2022年2月夜间,在未获审批的情况下,某工程公司组织施工人员驾驶工程船与开底船在该沙洲处挖掘淤泥及沙石后卸入附近水道。
沙洲的破坏已成事实,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面临重重困难。“依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精神,两公司挖掘沙洲的行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中山市检察院另辟蹊径,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为了更准确地确定沙洲的损害程度,运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勘验,同时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专业鉴定。鉴定结果明确显示,两公司的挖掘行为对沙洲区域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失达349万元。
2023年9月,中山市检察院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并组织诉前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2024年1月,中山市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6月,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人民币185万余元。
异地修复破局执行难题
然而,进入执行阶段后,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经核查,某建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此同时,某工程公司也无力负担赔偿款,执行一度遇到瓶颈。“如果可以的话,我们愿意用劳务方式偿还……”某工程公司代表的一句话让事情出现了转机。
“经过评估,我们发现案涉的沙洲并不适合通过人工方式进行修复”,办案检察官说道,“于是,我们探索采用‘异地修复’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如果原地修复不可行或不合适,可以准许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的其他地方进行补植复绿等修复工程。”经与广州海事法院商议,考虑到案涉公司具备清淤经验和资质,同意让其在珠江旁神湾镇竹排村进行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树,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替代财产执行。而竹排村位于珠江入海口沿岸,所毗邻的磨刀门水道与案发地洪奇沥水道沙仔段同属珠江流域,一脉相通,选择竹排村作为异地修复地点,不仅符合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的初衷,还通过异地修复助力“百千万工程”,实现公益诉讼办案成效的转化,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让执行效果直观可见。
▲ 现场调研。
为进一步确定执行方案,中山市检察院与广州海事法院、中山市水务局、神湾镇人民政府共同前往现场调研,结合实际情况与某工程公司的执行能力,对修复方案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该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由某建材公司承担七成,某工程公司承担三成,后者以清淤和绿化工程代偿,预计在竹排村河道清淤8085立方米,河岸栽种乔木1500棵,工程总价预估人民币56万余元。修复工程需在方案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苗木成活率需达到90%,未达标部分由某工程公司及时补种。中山市水务局作为监督管理单位,全程监管工程实施。
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
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广东省检察机关首宗起诉并生效判决的海洋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并首次采用异地修复的执行方式。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要求,首次尝试由市水务局作为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机关,实现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多方协作,共同探索破解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难题的中山新路径。
▲ 开展河涌清淤工作。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仅在于如何修复,更在于如何填补社会意识的空白。”中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案结合了实际情况,听取了被执行人的意见,最终决定通过清淤和植树的方式来代替赔偿,不仅发挥了被执行人的专业能力,使其通过亲身参与生态修复,更好地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修复的效果能够快速显现并长期保持,老百姓也能直接感受到环境的改善,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