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一区检)收到了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泗阳县检)移送的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刑反向衔接一案线索。
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某家具公司)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家具销售等,叶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9年2至4月,某家具公司因缺少进项票,叶某经罗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江苏省泗阳县某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为某家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0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17万余元。上述发票均被用于进项抵扣。
(图源网络)
2022年2月,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泗阳县检)经审查认为,某家具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补缴案涉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泗阳县检依法对某家具公司作不起诉决定。
收到泗阳县检移送的线索后,中山一区检立即围绕案涉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时效、处罚主体等要件,强化调查核实,多次与泗阳县检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全面查明相关案情。经调查核实得知,某家具公司于案发后,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45万余余元。“法律规定摆在这,该补的税我们肯定要尽快补,这是没得说的。”事后,叶某向办案检察官感慨其对法律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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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深入分析研判,中山一区检认为,某家具公司虽然补缴了案涉相关税费,但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遂依法向中山市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
随后,中山一区检与中山市税务局加强沟通,召开座谈会,督促检察意见落实落地,并依据某家具公司及时补缴税款等情节建议税务机关对某家具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中山市税务局采纳检察意见,于2024年7月按照最低幅度的裁量标准对某家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这样的处理,我们心服口服,国家的处理是公正的,检察机关办案很细致很有人情味。”叶某表示欣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检察官与税务机关代表就检察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座谈。
通过与泗阳县检“跨省联动”,中山一区检积极依法履职,不仅让当事人发自内心认罪认罚,也为案件从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程序的跨区域反向衔接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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