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并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设立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入额院领导在规定的日期轮班接待来访群众。
第二条 检察长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第四周星期三,遇节假日顺延,接访地点为本院检察长接访室检察长带案下访的除外。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地点由控告申诉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当值院领导因故不能接待来访时,按《检察长接访安排表》顺延下一位院领导当值。
第四条 检察长接待日,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参加接待,做好记录、维持秩序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申请法警到场。
第五条 院领导接访时,遇有重大、复杂问题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可要求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一同参与接访。
第六条 信访人预约检察长接待日来访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在检察长接待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值的院领导审阅,并将院领导确定的时间、地点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非检察长接待日来访时要求院领导接访的,控告申诉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向信访人予以说明,如信访人对预约检察长接待日来访确有实际困难的,控告申诉部门报请当周轮值院领导决定接访事宜。
第八条 院领导接访结束后,控告申诉部门应及时填写《检察长接访登记表》,并根据院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或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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