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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须知(二)
发布时间:2020-04-21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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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 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一)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 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

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有裁判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一次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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