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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须知(一)
发布时间:2020-04-21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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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 生效裁判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违法监督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三)执行违法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行为违法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二、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且经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二)当事人认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认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限为三个月,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之日起计算,但不计入公告期间、鉴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等期间。

当事人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向作出原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四、关于申请监督时效问题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且上述申请监督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 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 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 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

7.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关于重复申请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或者不抗诉决定(包括2013年之前不提请抗诉决定、不立案决定),申诉人不得就同一生效判决、裁定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七、关于同级受理问题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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