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二十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大众的公益保护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中山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一)污染环境
1.大气污染。如对人体健康、生物、气候产生危害的废气。
2.水污染。如排放、倾倒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废水、废物,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
3.土壤污染。如通过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土壤污染。
4.固体废物污染。如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污染。
5.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二)破坏资源
1.破坏土地资源。如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破坏矿产资源。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3.破坏林业资源。如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4.破坏草原资源。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未恢复植被。
5.对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
3.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4.其他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四)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1.违法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低价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行为。
2.基于行政权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违法多征、少征税款、费用;骗取国家燃油、危房改造等各项补贴;骗取社保、社会救济、社会保障金未专款专用等。
3.其他损害国有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形。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1.土地出让。行政机关违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出让方式供地的,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行政机关违法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未及时足额收取的。
2.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投资额占比达不到法定要求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
3.违法用地。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土地使用者存在其他违法使用土地行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4.违法许可。在土地使用者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情况下,行政机关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
(六)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以各种方式污辱、诽谤、攻击、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及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语言、行为。
第三章 受案流程
第三条 全市两级院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统一受理登记,并按照业务管理程序移送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部门审查办理;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部门管理具体奖励事宜,并向负责控告申诉的检察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市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如照片、视频、文字等。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第六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机关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能列入奖励范围:
(一)负有法定监督、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四)经核实在举报前相关部门已着手整改、治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经检察机关调查后,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案件的影响力和效果等因素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按最终程序情况作出一次性奖励,各个环节奖励金额不实行累加。
(一)决定立案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二)发出检察建议的,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三)督促起诉或起诉的,给予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法院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请求的,给予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章 举报途径
第十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中山市两级检察机关来信来访举报。
(二)来电举报
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三)电子邮箱举报
zhongshanminxing@163.com。
(四)两微一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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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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