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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02-26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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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2月21日在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叶祥考

各位代表:

我代表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市工作大局

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共批捕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69件451人,起诉292件491人,依法办理了广东“云联惠”网络传销犯罪团伙2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批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51件63人,起诉57件77人。在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室,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监督,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第二市区院办理的陈克梅、程世聪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加大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力度。认真落实对民营经济的平等司法保护措施,完善“非公经济检察工作联络点”建设,通过走访、座谈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依法批捕暴力讨债、强迫交易等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66件83人,起诉83件122人,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推进年”活动,办理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40件。在办理案件时严格区分“五个界限”,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慎重查扣冻结企业财产、慎重发布涉案新闻信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加强民生检察工作。依法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涉众型犯罪,批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诈骗等犯罪55件145人,起诉97件227人。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批捕该类案件43件103人,起诉30件44人。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犯罪1809件1809人。强化对危害民生案件的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该类案件15件15人。牵头与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害水产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原市海洋渔业局查处的案件获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1条,督促依法履职,有力维护民生民利。

二、积极参与平安中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965件7788人,同比上升3%和11%,批准、决定逮捕3912件5969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661件9167人,同比上升3%和8%,提起公诉5789件7743人。严惩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活动,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574件930人,起诉641件1044人;批捕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604件2174人,起诉1646件2182人。依法办理了肖继序等8人诈骗2000余名被害人特大案等一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

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检察环节扫黑除恶工作的统筹指挥和督促指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共批捕涉黑恶犯罪218件1011人,起诉涉黑恶犯罪203件791人。依法对公安部督办的“11·16”特大跨境网络组织卖淫案、最高检督办的“11·22”特大涉恶传销集团系列专案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批捕起诉。加强对涉黑恶案件线索和“保护伞”案件线索的深挖排查工作,发现并移送犯罪线索30条。我院在办理一宗侦查监督案件中深挖背后的涉黑恶犯罪和“保护伞”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调查、侦查涉黑恶犯罪50人,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例”。

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积极参与依法化解社会矛盾12个专项行动,做好重要节点的维稳工作,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684件,同比上升26%。建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化”检察服务,不断提高司法便民水平。深入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引导群众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16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54万元。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78场次。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91件106人,起诉91件119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批捕未成年人犯罪169件215人,不批捕82人;起诉171件220人,不起诉60人。牵头在企业建设“爱心观护基地”,聘请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438人次。两级院检察长分别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工作。牵头与市教体局、团市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守护花开”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专项行动。

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2件,追加逮捕漏犯4人、追加起诉漏犯18人7个单位,对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266人、不起诉147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60次。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切实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通过审查行政执法案件建议移送刑事立案8件,2个案件被评为“全省两法衔接十大优秀案例”。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对重大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35件,开展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38件。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撤案或未移送审查起诉、刑拘后撤案等三类案件开展专项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在中山海关缉私分局设立检察官工作室,加强对走私犯罪查办工作的法律监督。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严格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813件。

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开展办案期限和超期羁押专项检察199人次,及时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等问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依法审查并提出检察意见。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91件,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47件,被办案机关采纳282件,同比上升33.6%。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财产刑执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三个专项检察活动,监督收监执行6人,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92件,对4起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健全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强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共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63件,同比上升21%。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提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42件,对裁判正确的做好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扎实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工作,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4件。深入推进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办理非诉执行监督案件5件。我院办理的一件民事抗诉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案例选》。

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全力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好人员转隶、职能调整等工作,加强与监察委的工作衔接配合。在全省率先成立职务犯罪检察办案组,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捕诉合一、分级起诉”的办案模式,与市监察委就提前介入、强制措施、补充调查等有关工作进行沟通协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衔接顺畅。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152件194人(其中市监察委移送52件57人),涉及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22人,依法决定逮捕36件39人,已提起公诉104件139人。对原省地税局局长吴升文、珠海市原市长李泽中和中山市委原副秘书长邓洁、市博爱医院原院长王莹等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向市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线索44条。

四、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检察官入额和等级晋升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办案质量评查制度,严格执行权限责任清单,确保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办案,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进入员额的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成为常态,两级院院领导共承办各类案件252件。在全市基层院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司法办案质效不断提高。

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把案件质量关。深入公安机关开展提升案件质量系列巡讲活动,召开检警联席会议138次,邀请侦查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107人次,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2470件2562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2602人次,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

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方式和新着力点,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办法》。在全省率先与监察委签定《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实施办法》,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以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为重点,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3件,立案调查21件,开展诉前程序17件,提起公益诉讼3件,支持起诉2件。我院办理的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82万元。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毫不动摇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教育全市检察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规矩,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制定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开展党性教育培训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党建“四化”标准体系建设,努力涵养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配合省检察院党组巡视组对我院领导班子开展巡视工作,严肃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放松。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 每季度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深入开展“纯洁检察队伍、建功扫黑除恶”主题警示教育活动,坚决防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情登记问责等制度,加强对检察干警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检务督察、执法检查活动,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

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断提高队伍司法能力和水平。加快“智慧检务”建设,推动现代科技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一年来,共有41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涌现出省“五一劳动奖状”、省“三八红旗集体”和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检察业务尖子等一批先进典型,2名干警在全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十佳”。

六、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认真抓好人大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和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健全联络走访人大代表制度,院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80余人次,及时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参与检务活动19人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我市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向市政协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并逐条研究、及时办结反馈。落实中央统战部、最高检《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意见》,邀请特约检察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5753份、程序性信息10007条、重大案件信息116条,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9件,对2件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对475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举行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和检察为民体验活动,加强检察宣传,深化检务公开,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力支持,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服务保障大局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实效性与新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二是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全面协调充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法律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三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有待继续深化,综合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资源配置需要进一步优化;四是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今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积极参与“五个中山”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新时代中山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实现省委赋予中山的“三个定位”,奋力交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优异中山答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高的站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引领和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不断提高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以更实的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履职尽责,着力营造更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产权保护司法措施,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利实施。

三是以更新的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更好运用“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是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法治中山建设。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各项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依法规范行使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

五是以更新的思维深化检察改革创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员额管理、绩效考核等机制,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程序等制度,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六是以更严的要求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规矩,做好自身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司法能力和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更加主动地接受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部署要求,自觉肩负起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找准坐标、抢抓机遇、忠诚履职、锐意进取,努力开创新时代中山检察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有关用语说明

1.“五个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

2.“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在全国推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3.国家司法救助: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疏解精神痛苦的制度。

4.合适成年人:在讯问、审判未成年人且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到场时,依法在场履行“代理家长”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成年亲属或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人士。

5.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立案活动、刑事侦查活动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等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6.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进行的法律监督。

7.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8.“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行政执法活动中分流出来,予以刑事追究的工作机制。

9.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刑事裁判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

10.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处以特定或一定幅度内刑罚的意见建议。

11.刑事执行检察: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等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2.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附条件释放出监接受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

13.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制度。

14.社区矫正: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

15.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16.虚假诉讼:当事人出于非法的目的和动机,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调解的行为。

17.非诉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民事非诉执行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通过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取得的执行依据进行执行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依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活动。

18.简易程序: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时,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19.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等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参与并监督相关检察工作的人员。

21.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任并进行管理,对检察机关相关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22.不起诉公开宣告:检察机关邀请相关人员在场,公开宣布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的司法活动。

23.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下列犯罪的,可以立案侦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4.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不需要签署的除外)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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