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帮我收一下货款,进群抢红包就行!”既能帮兄弟一个小忙,还能收到“好处费”,看似不经意的一个举动,实则暗藏风险。近期,中山二区检办理了一起利用加入指定QQ群“抢红包”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案件,邹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4年9月,一位在网吧认识的朋友找到邹某,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限额”,需要找人帮忙代收生意上的客户发来的货款,而收取货款的方式很简单——进入QQ群抢到红包,取现后交给该朋友。朋友还向邹某承诺“每次会给几百元‘辛苦费’”,邹某想着“只是帮朋友收个钱,还能轻松躺赚”,便一口答应了。随后,他加入了多个陌生的QQ群,抢群里的陌生人发出的红包,抢到后就按照朋友的要求马上退群,并将红包提现到绑定的银行卡,等累计到一定金额时就将现金交给朋友,每次见面朋友也会给他数百元作为报酬。就这样,邹某在不清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频繁“抢红包”、提现、取现、交钱,总共获利2000多元。
(图源网络)
随着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反诈平台数据追踪发现邹某频繁参与多个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QQ群,最终,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诈骗分子以QQ群为收取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平台,吸引邹某等人到QQ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将大额被诈骗资金分散,试图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而邹某通过代为取现的方式协助上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款项近2万元。案发后,邹某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万元。
2025年4月,中山二区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邹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日益翻新、隐蔽性更强,看似无害的QQ红包背后,其实是无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的血泪,那些被轻点屏幕“抢”走的资金,其实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一念之间,可能从“顺手帮忙”走向了违法犯罪。请谨记,网络兼职需谨慎,陌生红包不乱抢!
另一方面,在日常使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支付时,请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一旦遇到陌生人要求“加群发红包支付”或“群内发红包代付款”等异常情况,坚决拒绝通过任何非正常平台发起付款操作,谨防落入诈骗陷阱。若不幸被骗,请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并报警。每个人都是反诈防线上的关键环节,守住自己的支付安全,就是在守护个人的资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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