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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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泄一时之愤,引火烧了“身”
发布时间:2024-09-10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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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得酩酊大醉

回到家发现

一辆陌生小汽车停在家门口

阻碍其出入

为泄私愤

该男子放火烧毁车辆

当天夜里

即被警方抓获

 

2024年1月18日下午,黄先生开着自己新提的小汽车回出租屋休息,并将车辆停放在出租屋旁的小巷子里。晚上8点左右,在附近工厂上班的工人听到外面有异响便跑出来看,发现黄先生的黑色小车着火,因担心车辆燃烧会发生爆炸,于是立即拨打了消防和报警电话。

原来在案发当天,与朋友聚餐道别后醉醺醺的邹某踉跄着回家,走到家门口,发现门前停放了一辆黑色汽车,正处于醉酒状态的邹某觉得该车辆阻挡其出入,不由地怒火中烧,拿起一块砖头锤打车窗,随后又脱掉自己的衣物,用打火机点燃,将之放到小车发动机下面,任由火势蔓延,致使车辆严重损毁达报废条件(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点火后,邹某便回到家中睡觉。

案发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将邹某抓获归案。被捕后,邹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4年4月8日,该案被移送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5日,该院以涉嫌放火罪对邹某提起公诉。5月31日,法院依法判决邹某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邹某对事主停放在出租屋旁的小汽车点火,极易导致车辆爆炸、火势蔓延,危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最终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的冲动和错误“买单”。

他人停车不当,影响出行,固然可气,但为泄一己私愤,放火烧车,罔顾公共安全,也切不可取。当我们遇到矛盾冲突或生活困扰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处理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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