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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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盗窃雇主财物抵薪,“有理”变有罪
发布时间:2024-07-12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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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老杨的工地急需聘请一个负责打桩项目的工人,这时他想起了老乡小周,随后双方签订雇佣合同,约定工资按打桩项目的实际深度结算支付。

然而,打桩项目尚未完工,小周中途想不干了,于是老杨与小周便商定等到工地上的工程项目结束后,年底结清剩余的7000余元工资,之后小周便回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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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小周家中急需用钱,寻思着老杨还没给的7000余元工资,便动了“以物抵薪”的念头。小周将老杨工地上的一台叉车放到网上售卖,谎称是自己的,有意向转卖,找到了一个经营二手机械设备生意的买家,并瞒着老杨悄悄带着买家来到停放叉车的地方验车。买家验车后甚为满意,同意以13500元的价格收购该叉车(经鉴定,价值14500元)。过了不久,小周在微信上收到了买家的购车款,便将叉车交付买家后畏罪潜逃。12月12日,老杨发现叉车被盗,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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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小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赃款赃物均未缴回。同年11月,经中山二区检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周有期徒刑一年,退赔被害人老杨14500元,并处罚金四千元。

任何合理正当的权益都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去争取和维护,切不可“擅作主张”,否则一旦触“刑”,将面临牢狱之灾,如本案被告人小周,作为受雇于老杨做事的劳动者,追讨薪酬本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权利,其可以采取向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立在人社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同步申请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等合法手段维权,但小周却选错了讨薪的方式,在与被害人达成年前结清欠薪的协议后却单方毁约,将被害人的叉车私下变卖套现后逃匿,秘密窃取远高于其被拖欠薪酬价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因此,小周不得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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