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
一起来看看
以下这个案例
与民法典哪些内容息息相关
林某是A公司的负责人,2017年,经朋友介绍,林某便与B公司有了钢筋等建筑材料的租赁业务来往,先后合作中山、佛山两地项目。2020年,A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为了缓解资金困难,林某萌生了以骗取货物套现转移经营风险的想法。此后,林某在与B公司负责人余某洽谈中,谎称自己接了个广州项目,要继续租赁建筑材料。此前,林某公司还有部分建筑材料未归还,并拖欠余某租金200多万元。
因为长期合作的关系,余某本着对林某的信任,同意继续提供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便与A公司签订租售合同。然而租赁到期后,林某并没有及时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的建筑材料,还找各种理由拖延。期间,林某还带余某到广州项目工地查看,林某仍坚称B公司的建筑材料用于该工地,并出示与广州项目签订的合同以及对账单等资料。
面对林某欲盖弥彰的行为,B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项目建筑材料及支付租金。在法庭质证环节上,广州项目公司阐明并没有与A公司签订供应建筑材料的合同。这时,B公司才真正确认A公司以虚假合同骗取建筑材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至中山二区检审查起诉。
经查,林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在拖欠B公司巨额租金的情况下,以承接其他公司建筑材料供应项目为由,骗取B公司500.66吨钢材等转卖套现。
2023年5月19日,经中山二区检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开庭审理,2024年4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案发前,被告人林某与B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但是当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他罔顾B单位的信任,骗取货物套现用于解决自己资金出现的问题,将财产风险转移给B单位,导致他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已经严重破坏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企业经营者应坚守诚信经营的初心,经营出现问题应及时止损,或通过借贷、融资等合规合法手段将资金盘活,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不仅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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