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睁眼的第一刻
到蹒跚学步、牙牙学语
母亲用母爱滋养着我们的成长
用女性的身躯和坚韧呵护我们
今天是母亲节
让我们用法律守护最美的“她”
1. 小芳是一名怀胎七月的准妈妈,然而,在怀孕期间,丈夫却向小芳提出离婚。
检察官说法: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的重任,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终止妊娠后一定时期内,需要对女性给与特殊保护。
法律链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 小慈在怀孕期间,公司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出调岗通知,以“关怀孕期职工”的名义,将她从公司的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
检察官说法:用人单位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所谓“孕期关怀”“经营管理需要”的名义,通过改变工作条件、调岗降薪等方式,不合理对待孕期女职工,侵犯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 小晓刚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公司却对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小晓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
检察官说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资。若因怀孕遭辞退,女职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向妇联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法律链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 余奶奶育有一子二女,与老伴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抚养长大。自老伴去世后,余奶奶一直独居生活,如今八旬有余,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们却没有履行赡养余奶奶的义务,致使余奶奶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官说法:“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是人间最动情的告白。赡养老人不是“情分”,而是“本分”,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所必尽的义务,必要时可以由相关国家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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