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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走私+洗钱?“刑”上加“刑”!
发布时间:2025-03-21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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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还对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实践中,洗钱犯罪往往因其手段复杂多样且隐蔽、跨国跨境交易、资金快速流转等特点而难以被查获。但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一走私犯罪团伙的同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追加认定洗钱罪,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3年5月起,郑某以其在佛山经营的酒庄为据点,与澳门老板协商一致后,安排许某等人在珠海拱北口岸市场档口接收并打包水客从澳门免税带至内地的酒水,许某等人驾车将酒水运送至中山与高某等人交接,随后高某等人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将酒水寄给货主,或寄至物流点后由卓某等人从物流点提货至佛山租赁的仓库,再根据郑某指示寄送给客户,从而实现对外出售牟利。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郑某等人,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中山一区检审查起诉。

收到案件后,检察官认为本案系典型的“蚂蚁搬家”型走私案件,其行为定性并无争议,但案件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郑某作为该犯罪团伙的头目,是走私活动的总策划和总指挥,但下游人员在笔录中却大多无法准确说出郑某的姓名,亦无法对郑某进行辨认,这并不符合团伙作案的一般规律,经过对在案卷宗进行反复细致审查后,检察官从郑某微信绑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中发现了端倪。

经查,郑某为了掩饰走私资金的非法来源从而得以合法使用,一方面通过翻墙聊天软件并使用化名与下游人员联系,另一方面以资金周转为由让亲属吴某开办银行卡及电话卡后交其使用,并在每次出售走私酒水后提供吴某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相应资金,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对资金进行利用。核实基本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监督公安机关对郑某涉嫌洗钱罪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为排除郑某关于“因名下银行卡被冻结故使用亲属银行卡”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郑某名下其他银行卡的使用情况,查明其在案发期间有银行卡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一步证实郑某“洗白”资金、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主观故意,依法追加认定郑某洗钱罪。

2024年7月,中山一区检以被告人郑某等7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一审法院采信中山一区检指控观点,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郑某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以洗钱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判决后,郑某提出上诉,2025年2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包括“自洗钱”与“他洗钱”,即无论是犯罪分子本人还是他人,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均构成犯罪。

2007年,我国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成员。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正式施行,其拓展了法律法规效力范围,压实了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职责任,提高了对反洗钱违法违规情形与行为的处罚力度,革新了反洗钱协作配合机制,标志着我国防范治理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进行新阶段。

检察官在此提醒及呼吁广大群众,反洗钱工作形势复杂、任重道远,不仅需要政府机关重拳出击,更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新《反洗钱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若发现洗钱活动或意识到自身可能卷入洗钱活动后,请及时向警方报案提供线索,筑牢反洗钱人民防线,共同守护你我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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