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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小课堂之诚信经营篇
发布时间:2024-10-03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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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叮!上课时间到!上一期,我们跟随“元保”的脚步,了解企业在获取经营资金过程中容易触犯的罪名,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今天让我们再次走进“元保”普法小课堂第二讲——诚信经营篇,聊聊诚信经营的那些事儿吧。

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诚不兴”,守规经营,诚信从业,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立足之本。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诚信经营不仅是企业的基本道德准则,更是企业赢得市场、赢得客户、赢得未来的关键所在。相反,那些失信失约、打法律“擦边球”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惩罚,影响长远发展,失去生存空间,企业经营者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

(一)串通投标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至2022年,珠海某餐饮公司总裁张某A与法定代表人宋某为了中标中山市某技术学院2021年食堂经营权招标项目,授意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B与学院负责招标工作的闫某(另案处理)等人串通投标并向闫某贿送财物,以此让招标代理制定有利于公司中标的招标文件,最终,公司顺利中标上述项目。经查,截至2023年10月,珠海某餐饮公司在上述项目中营业额共计人民币2308万余元。

2024年7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珠海某餐饮公司、被告人张某A、宋某、张某B涉嫌串通投标罪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一审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单位珠海某餐饮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A、宋某、张某B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到五万元不等。

检察官温馨提示(元保标志):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重要手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政策法规,按照法定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标的、潜在投标单位等依法需要保密的招标信息,严禁对外透露。在招标文件制定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能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更不能以此受贿为他人获取利益,如上述案例中学院的工作人员闫某,就因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与此同时,企业在参与投标活动中也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及时递交,切忌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围标,更不能通过行贿获取招标项目,否则也会触犯法律规定,受到法律制裁。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典型案例:2017年至 2018年期间,彭某作为中山市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山市某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份,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 38万余元,价税合计金额共人民币 263万余元,并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 10%收取手续费人民币 26万余元,后进出口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退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案发后,中山市某科技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余元。

2023年8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中山市某科技公司、被告人彭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温馨提示(元保标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凭票抵扣税款。实践中,企业经营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各种各样的目的,如虚增业绩、融资、贷款、骗抵税款等,不仅会破坏国家税收秩序,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长远来看还会损害企业信誉,影响企业形象,一旦案发,不仅企业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处以刑罚。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良好意识和习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一致,客观、真实、全面反映交易情况,当相对方开出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时,应当拒收,不能将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强迫交易罪

法律规定:【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典型案例:2021年10月至2023年10月,梁某出资并担任店长销售手机,黄某担任店员并纠集叶某、严某等人参与销售。过程中,梁某、黄某通过“引流工作室”在网络平台发布低价销售手机的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到店交易,随后先让被害人正常试用手机,待被害人付款后以手机需交费解锁才能正常使用等为由,促使被害人放弃购买,进而以拒不退款或拒不出售该手机相威胁,并组织叶某等店员以围攻造势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加价或同价购买其他型号手机完成交易。经查明,梁某、黄某先后多次强迫他人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24年5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黄某、叶某、严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梁某、黄某、叶某、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检察官温馨提示(元保标志):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与公平原则,强买强卖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被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者要切实加强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敬畏法律规则,切莫因“贪小利”而“获大罪”。

百年老店,诚信为基。诚信经营是不仅是一句口号,它更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经营者在商业竞争过程中要树立良性竞争意识,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优化用户体验等方法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避免通过串通投标、虚开发票、强迫交易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交易,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底线,自毁大好前程。

好了,这就是今天的元保“普法小课堂”,下课时间到,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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