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于2001年正式确定每年的4月28日为“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并作为联合国官方纪念日,旨在纪念死亡和受伤的工人,推动全球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减少与工作相关的死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2020年以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能动履职,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案件14件18人,追诉1起1人。
让我们通过中山一区检办理的一起案例了解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和相关法律。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某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另案处理),使用何某租赁的叉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合格证)违规进行工程材料吊运安装时,因吊环断裂导致工程材料滑落砸倒下方一名施工人员,该施工人员就医时已无生命体征。在事故发生后,何某既未报警也未积极、恰当履行救助义务,之后更是通过补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篡改叉车租赁合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2023年4月2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其中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安全无小事”“风险即危险”理念,推动企业从严从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放松制度执行、安全管理、巡视排查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防止财产损失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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