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不能强制或干涉。但自由不是随心所欲,重婚可能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重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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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阿强(化名)和阿珍(化名)早年在湖南老家登记结婚,领证不久两人便来到中山开了一间制衣厂。之后阿珍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一家四口生活富足、其乐融融。2007年,大女儿到了要上学的年纪,阿珍便独自带着两个女儿回湖南老家,阿强则留在中山继续经营制衣厂的生意,夫妻二人一直维系着异地婚姻的状态。
2008年,独在异乡打拼的阿强结识了在其制衣厂务工的小美(化名,另案处理),俩人因为工作上的交集,一来二去就熟络起来,逐渐发展成为婚外恋关系。2013年至2023年,阿强瞒着远在老家的妻子阿珍,偷偷与小美过起了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这些年二人不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打理一家日用品公司。在外人眼中,阿强与小美之间与普通夫妻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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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3年2月,阿珍从旁人口中意外得知阿强与他人同居且生育有两个儿子的消息,于是暗中调查求证,发现传闻竟是真的。阿珍既震惊又愤怒,立即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同年6月将阿强抓获归案。2023年11月,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下称“中山二区检”)依法以重婚罪对阿强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的指控意见,依法以重婚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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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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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男女双方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取得结婚证后,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即使双方出现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异地分居等情况,也不得与第三人再次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夫妻间应做到互尊互爱、不忘初心,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为下一代的茁壮成长提供幸福安宁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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