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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0-04-23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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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为公司诉三星中国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华为公司以三星中国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南方韵和公司实施了侵害其两项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且该两专利系标准必要专利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请求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

一审判决判令三星中国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作出禁诉令裁定,要求华为公司不得在美国法院裁决双方案件前申请执行本两案一审判决。

本两案二审期间,经多方努力,二审法院成功促成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签订全球交叉许可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自撤回全球诉讼,美国法院所作禁诉令因此一并失效。在此基础上,为避免本两案因撤销一审判决可能导致的外界不当炒作和解读,同时为保留和发挥一审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对今后类似纠纷的指引作用,更好保障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公平竞争,二审法院又成功说服各方当事人就本两案达成调解。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两案因涉及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在世界通信领域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市场博弈,备受各方关注。两案妥处有效促成中外高科技企业在世界通信领域合作发展,彰显中国法院破解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国际难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智慧,系人民法院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出发,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次成功实践。

 

二、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网易公司主张其享有“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其以华多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YY、虎牙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直播上述网络游戏,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网易公司1亿元等。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被诉游戏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涉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实质上不合理地损害游戏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在通过华多公司关联方披露的财务数据估算数额、合理认定涉案游戏因素对于被诉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与涉案游戏直播相关的授权许可市场情况、涉案游戏因素对于游戏直播平台获利的贡献程度、权利人维权费用,酌情判定华多公司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游戏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关系到游戏直播行业竞争格局,受到各界高度关注,公开开庭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百大优秀庭审。本案明晰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可依著作权法保护的审理思路,详细阐述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区分了知识产权以外因素对直播获利的贡献,平衡了新兴产业发展变革时期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对游戏及游戏直播行业影响深远,是人民法院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为我国网络经济和文化繁荣发展贡献司法智慧的典型案例。


三、腾讯公司诉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腾讯公司拥有涉案“QQ企鹅”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谭发文是名称为“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专利号为ZL200830254103.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腾讯公司以谭发文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恶意提起(2016)粤03民初236号案专利侵权诉讼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发文向腾讯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谭发文提起236号案的权利基础、对涉案专利的判断能力、在诉讼相关行为中的表现及抗辩理由,谭发文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不正当地提起专利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根据腾讯公司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损失情况,综合考虑QQ企鹅的知名度较高、谭发文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恶劣等因素,酌情确定谭发文赔偿腾讯公司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未对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予以具体规定,实践中处理规则不明,尺度不一。本案明确指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并严格依据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分析主观恶意方面,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从权利基础、判断能力、诉讼相关行为及抗辩理由等方面逐一论述。本案判决对倡导公众在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四、宝格丽公司诉德思勤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珠宝、手表”类、第36类“商品房销售、住所(公寓)、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服务类注册了“宝格丽”系列商标。德思勤公司开发的楼盘“德思勤城市广场”包括“宝格丽公寓”房地产项目,其在涉案楼盘的外墙面、车库、楼盘指示牌、宣传册等位置以突出方式使用“宝格丽”“Baogene”等标识,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宝格丽公司以德思勤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德思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宝格丽公司享有的在第36类注册的其中四个商标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才完成注册,德思勤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侵害该四个注册商标权,发生于上述四个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之后的被诉行为侵害该四个注册商标权。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上注册的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德思勤公司使用与宝格丽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德思勤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德思勤公司赔偿宝格丽公司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世界十大顶级奢侈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驰名商标在国内的首次跨类保护,有力彰显了我国对世界顶级奢侈珠宝品牌的严格保护。本案既考虑了涉案驰名商标的商誉、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又考虑了奢侈品驰名商标对被诉商品房利润贡献率的限度、被诉标识的使用方式以及商标跨类的联系程度,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按需保护以及“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内涵,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格力公司诉奥克斯公司、晶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格力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名称为“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以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调重复恶意侵害其专利权,晶东公司实施相关销售行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克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40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格力公司初步举证的证据已可反映奥克斯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但具体财务数据由奥克斯公司所掌握。一审法院依法责令奥克斯公司提交能够证明侵权获利情况的账簿、资料,奥克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法院证据披露命令提交真实、完整的账簿、资料,从而导致侵权获利无法直接查明,应由其承担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奥克斯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和生效判决,利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主观意图明显。综合考虑奥克斯公司主观故意和获利情况,应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彰显对情节严重的侵权人的威慑力,格力公司诉请赔偿的4000万元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格力公司和奥克斯公司是国内空调企业巨头,两者竞争日趋白热化,近年来互诉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本案系迄今为止家电领域判赔数额最高的生效判决,明晰了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外公开的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问题,厘清了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具体分析了侵权主观过错程度进而探索专利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惩罚性因素的适用规则,是贯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和“探索惩罚性赔偿有效威慑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司法政策的重大典型案例。


六、蓝月亮公司诉笛梵尔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笛梵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腾讯视频及产品宣传页中宣传“泉立方”洗衣片产品,并宣称使用含磷、水解酶、荧光剂的劣质洗涤产品危害人体,“泉立方”产品不含前述有害物质等内容;在包含荧光增白剂危害等内容的文章中,同时明确出现了汰渍、超能、碧浪、蓝月亮等品牌的洗衣产品的图片及文字。轩姿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笛梵旗舰店”销售被诉“泉立方”产品。蓝月亮公司以笛梵尔公司、轩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蓝月亮公司与笛梵尔、轩姿公司均从事洗衣产品的销售,明显属于同一行业竞争者。笛梵尔公司和轩姿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笛梵尔公司和轩姿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必要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笛梵尔公司和轩姿公司连带赔偿蓝月亮公司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审查认定及赔偿问题。本案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指向性、商业诋毁的具体方式、共同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根据被告的主观恶意因素,以及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在酌定赔偿时除了根据补偿性原则外还从惩罚性的角度予以考虑,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的力度,也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七、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政设计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深圳市交通局就某交通换乘中心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与深圳市政设计院均报名参与投标并交付设计文件。深圳市政设计院的方案中标,其后又与深圳市交通局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相关设计方案。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认为,深圳市政设计院重新设计的方案剽窃了其投标的方案,深圳市交通局将其设计方案交付他人,合谋实施了剽窃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设立划入了原深圳市交通局的职责。
 
法院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保护应围绕建筑艺术性方面的独创表达。本案涉及的方案设计图尚处设计初步环节,相对缺少局部的、细节化的表达,兼顾制图辅助软件工具因素,故对于方案设计图比对,重点在于建筑外形结构的设计、内部空间的布局、排列、组合所体现出来的作者独创性安排,也即是作者以点、线、面、几何图形等方式对其构思、欲实现空间方案的艺术性具体表达。经比对,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主张保护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判决驳回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建筑工程设计图局部或者是设计思路的借鉴是否构成侵权往往较难判断,审判实践中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比对方法。本案在处理侵权比对时,将建筑审美要求从建筑功能要求、技术手段中适当剥离,同时考虑受设计指标、规划、地形等限制因素,提出正确比对的方法和要点,为工程设计图侵权案件处理提供了较好的裁判思路,具有一定典型性。


八、童新钰诉恒鑫陶瓷工艺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童新钰创作了名为“Q版福禄寿”的陶瓷工艺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以恒鑫陶瓷工艺店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上述作品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鑫陶瓷工艺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以中国民间传说的福禄寿三位神仙的形象为基础,通过对人物神态、衣着、服饰方面进行特别设计,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童新钰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在整体形象上基本无差别,仅在人物的配饰细节方面存在微小的区别,二者实质性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恒鑫陶瓷工艺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停止侵权,赔偿童新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确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象再创作后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创作者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理念。该案判决不仅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保护了民间艺人创作的积极性,唤醒了传统手工艺人的版权意识,有利于传统民间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和繁荣,助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九、龙小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及裁判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神武》游戏程序。龙小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泰国利用电脑和远程控制软件协助“老大”(另案处理)架设、运营私服游戏《歪歪神武》。李某应龙小某邀请加入《歪歪神武》的运营。经鉴定,《歪歪神武》游戏程序对《神武》游戏程序对应部分进行了复制,二者相似度达“甚高同一性”。机械牛公司和程某明知《歪歪神武》运营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仍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
 
法院认为,龙小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神武》游戏,情节特别严重,表现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机械牛公司明知龙某、李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程某是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量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而引发的著作权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通过境外服务器跨境运营与权利人的网络游戏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网络游戏,作案方法新颖且有隐蔽性,在犯罪收益获取方面,亦是运用网络结算工具进行。该案对新类型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十、李志诉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天空之城》是国内知名民谣歌手李志创作的歌曲。歌手邱虹凯在一期《明日之子》综艺节目中演唱了该歌曲,腾讯视频提供了该期节目的点播服务。该期节目片尾出品方的署名为“腾讯视频”“哇唧唧哇WA”和“腾讯音乐娱乐”三个标识。节目播出后,腾讯公司与李志协商就补授权事宜协商不成。随后,腾讯公司陆续将上述邱虹凯翻唱《天空之城》的视频下架或替换。李志以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等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明日之子》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影视节目署名的惯例,制片者通常署名为出品方,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在《明日之子》节目署名为出品方的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而非署名为版权方或联合研发制作方的其他被告。该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中组织歌手邱虹凯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允许腾讯视频公开播送及提供在线观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侵害其享有的摄制权或汇编权。法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著作权人系国内知名民谣歌手,纠纷发生后吸引了大量的网友以及媒体的关注。本案公开庭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最受关注的庭审直播案件,且社会各界对此次庭审过程作出了积极评价。本案很好地解决了如何确定类电作品中使用侵权作品时的侵权责任承担者、类电作品的制作者侵犯了何种权利以及如何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三个法律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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