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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涛等4人抢劫、强奸案
发布时间:2009-11-06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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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涛等4人抢劫、强奸案

罗再红[1]

 

一、简要案情 

2005年4月7日凌晨,李某涛纠集姜某、李某、邓某清(姜某、李某、邓某清均未成年)每人携刀一把窜到我市某镇某卡拉OK厅向曹某艳索要钱财未果后,又窜到女青年黄某租住的出租屋,向黄索取钱财遭拒绝后,李某涛等4人持刀对黄进行威胁,黄被迫拿出人民币30元。随后,李某涛指使姜某、李某、邓某清强行将黄某的衣服脱掉,姜某、李某、邓某清先后对黄进行奸淫。期间,李某涛、姜某从黄某的住处搜得多张存折,在到银行取钱未果的情况下,李某涛抢走黄某的手机1台及手机电池1块。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05年9月14日,市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4月19日,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决李某涛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以抢劫罪判决姜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以强奸罪判决姜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以抢劫罪判决邓某清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强奸罪判决邓某清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姜某、李某、邓某清均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量刑畸轻。主要理由是:一是入户抢劫和轮奸的起刑点均为10年有期徒刑;二是本案3名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作案时使用了暴力,被告人李某在轮奸后还单独对被害人奸淫两次,整个犯罪过程持续8小时之久;三是和3名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的成年被告人李某涛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3名未成年被告人分别为有期徒刑4年、4年、3年的刑罚相比档差太大,有失公允;四是法庭上4名被告人相互推卸责任,认罪态度很一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强奸等罪行,仍应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该严则严,“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该案中既有未成年人应当从宽的法定情节,也有从严的事由,一审法院在把握宽严尺度时,重宽轻严,宽有余而严不足,为维护罪行相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全面准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抗诉职能,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应对该案提起抗诉。

四、检委会讨论结论

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提起抗诉,并得到市院支持。

五、诉讼结果

2006年7月24日,市中级法院改判姜某、李某有期徒刑6年。



[1]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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