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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09-09-24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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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成故意杀人案

宋毅洋[1]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4日,被告人邓某成因自己手下的搬运工袁某跳槽到另一工头范某的接运组工作而怀恨在心,决定纠集并带领安某等7、8名男子到搬运码头“教训”袁某。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邓某成指使安某等人追打正在码头工作的袁某。袁某被殴打后,跳上粤三水货xxx5船逃避,并恳求被告人邓某成不要叫他人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邓某成听后说“打死你活该!”并对在一旁的袁某的工友们威胁道 “他是我的人,你们不要动!”,而后继续指使其同伙追打袁某。袁某被迫从粤三水货xxx5船逃到粤三水货xxx2船躬尾躲避。被告人邓某成等人捡起船上棍棒追赶袁某至粤三水货xxx2船船尾。袁某无路可逃,只得跳入西江河中。安某等人用棍棒掷击袁某未果。在河中浮游几十米至一条沙船附近时袁某呼喊 “救命,救命,我不会游水的”。一名沙船船员投掷救生圈至河中,但袁某未能抓住,且在继续漂浮约二十米后沉入河中失踪。被告人邓某成等人站在岸边驻足观望约3分针后仍不见袁某踪影。被告人邓某成便对安某等人说 “不管他,是他自己跳水的,不关我们的事。跑掉就跑掉,死掉就死掉算了!”。同年6月17日,袁某的尸体在现场附近河边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袁某左肩胛下方的损伤表浅,仅深及皮下,排除暴力打击致死的可能,袁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邓某成是否有救助被害人袁某义务?如被告人邓某成有救助袁某的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三、评析意见

从一般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大致有四种,即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及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邓某成纠集并指使安某等人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无路可逃,被迫跳河躲避,被害人不会游泳且呼救,在河面浮游几十米后无力抓住他人抛掷的救生圈,生命安全岌岌可危。可见,被告人邓某成的先行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一种急迫的危险状态中,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被告人邓某成因此负有积极采取救助措施,防止被害人溺水死亡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客观方面,被告人邓某成在本案有两个不同的行为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人邓某成排除他人干预,组织、指使安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追打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被告人邓某成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从被害人当时的实际处境看,其已遭到轻微的暴力殴打,并看到对方持械追击自己,身心必然极度紧张、恐惧,由于被告人邓某成对其工友的威胁使得袁某获得在场人员救助的可能性也丧失,虽然不会游泳,在此情况下为躲避殴打,被害人只能选择跳河。被告人邓某成在被害人跳河后既不阻止同伙向被害人投掷棍棒的侵害行为,且在有能力、有条件及时施救的情况下(如亲自或要求他人跳水搭救、抛掷救生物施救、或者立即报警求助等)亦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坐视不会游泳的被害人在河中呼救、漂游几十米的危险状态的持续,放任可能发生的溺水伤亡结果。沙船员抛掷救生圈时,被害人已无能力抓住,沉入了河中,更说明被害人已经处于筋疲力尽,濒临溺水死亡的状态了。被告人邓某成却在岸上观望约三分钟之后指使同伙离开了现场,其主观上完全不排斥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邓某成及其多名同伙对现场其他人员的威吓、对被害人的追打和见死不救的行为实质上己经形成了对被害人死亡进程的控制,其不作为行为本身也已经包含了可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可以说,被害人溺水死亡结果的产生是被告人邓某成不积极救助行为顺乎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不同的行为阶段,被告人邓某成主观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第一阶段,被害人的跳水行为致使被告人邓某成等人的伤害行为无法实施终了,被告人邓某成主观故意伤害的内容难以确定,从一般殴打的故意直至重伤的故意均有可能存在于其犯意之内。第二阶段,进一步分析,被告人邓某成的主观故意开始发生了变化。被告人邓某成的先行行为已经使被害人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而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中,要求行为人至少认为结果的发生是现实可能的: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积极作为的控制,行为人至少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被害人不会游泳,在被多人殴打、追打,身体疲惫、心绪惊恐、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逼跳入河中,勉强挣扎浮游几十米,且呼救,说明其凭借自身能力逃生的可能性必然大减。邓其作为一个神智健全的成年人对其不作为行为的后果不可能预料不到,特别是在被告人邓某成已经眼见被害人筋疲力尽无力抓住救生物,沉入河中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其已经认识到了(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在眼见被害人沉入河中之后,被告人邓某成在河岸上与同伙静观3分钟之久,无动于衷,漠然置之,在仍然不见被害人踪影后,被告人邓某成不但自已不立即采取补救性的防控死亡结果发生的救助措施,还对其同伙扬言“不管他,是他自已跳水的,不关我们的事。跑掉就跑掉,死掉就死掉算了!”,并指使同伙迅速离开现场,阻止了其同伙可能采取的救助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控制和进一步促成被害人死亡进程的效果。也说明在意志层面上,被告人邓某成对被害人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无所谓的、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间接故意杀人的心态暴露无疑。

从危害后果上看,不作为形式的间接故意犯罪只能以危害结果论,无危害结果就无法发现和认定犯罪行为。被告人邓某成不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最终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有效救助而溺水死亡的结果。

四、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邓某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诉讼结果

中山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成有期徒刑12年。

 


[1]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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