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星、李某要等人故意杀人案
张宏杰[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伙同李某、陈某丁长期带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趁机盗窃嫖客钱财。被告人等租用中山市某镇福×新村A栋402室作为卖淫和盗窃嫖客财物的场所。2006年4月7日晚8时许,卖淫妇女卢×、“玲子”各带嫖客即被害人赵某磊、宋某浪去到上述地点嫖宿,在此过程中卢×与赵某磊因琐事发生争吵,尾随而至的陈某丁、李某星遂对赵某磊进行殴打,李某星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在赵的背上连击数下。正在另一房间的宋某浪闻声赶到,李某星、李某见状即持铁锤殴打宋,致宋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及陈某丁、李某见状遂密谋勒死被害人赵某磊。随后,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及陈某丁、李某合力将赵某磊勒死并外出购买砧板、高压锅等,肢解赵的尸体,用高压锅煮,企图毁尸灭迹。期间,李某星指使被告人李某仁在现场的楼下守侯,李某要指使李某仁陪同其妻子卢×去银行取款人民币4000元作逃离费用。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星借得郑某国粤T303**面包车,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伙同李某、陈某丁将被害人宋某浪的尸体和赵某磊的尸块运到中山市某镇竹×村抛弃,后被告人李某星又伙同李某、陈某丁将高压锅、砧板等作案工具丢弃。接着,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等清洗杀人、分尸现场和运尸车辆,焚毁被害人的衣物及现场部分物品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以中检刑诉〔2006〕119号起诉书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12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中法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主要问题
法院一审判决量刑是否恰当?是否提起抗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案情重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法院的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杀害被害人之后,随后又实施了碎尸、烹煮尸体、抛尸等残忍行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2、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主观恶性深,认罪态度恶劣,没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星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就开始翻供,否认杀人在场事实,参与煮尸事实;被告人李某要当庭翻供,为被告人李某星开脱罪责,不难看出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没有任何悔罪表现,理应予以严惩;
3、被告人李某星、李某要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没有任何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李某星死缓,李某要无期徒刑属量刑明显畸轻。
四、检委会讨论结论
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提请抗诉。
五、诉讼结果
省院经审查该案后,支持抗诉。
[1]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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