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权保障力度不断加大,讯问的规范化、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口供突破难度加大,不明知毒品型辩解成为行为人开脱罪责逃避处罚的常见借口,主观明知证明困境急需破除。司法推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证明不能而产生的,是与证明相并列的一种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是对证明的补充手段,理应被运用于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证明困难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长期受机械的“印证主义”影响,我国司法认定片面强调直接证据相互印证,对司法人员个人“自由心证”重视不够,质疑司法推定的可靠性,运用推定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案件很少。其实,司法推定是具备事实性基础和政策性基础的,适用司法推定解决主观毒品犯罪“明知”不仅有实践需要,也有充分理论支撑。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定结论是相对可靠的
首先,主观明知证明程度要求较低为推定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主观明知只要求是概括性认识,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可能知道或有理由怀疑其身上或住处被查获的是毒品,待证事实较一般法律事实模糊,证明的程度要求较低。相反,如果待证事实要求非常准确和明确,那么推定往往难以达到所需证明程度。
其次,以可靠的事实和常态联系为依据的推定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司法推定不是司法人员凭空推想,是有可靠的基础事实作为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结论之间的常态联系是经过反复实践验证的。在毒品犯罪明知推定中基础事实出现时,绝大多数情况行为人是明知的。如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辩解雇主没有告知其运送用纸巾或其它包装物包裹的物品是什么,其本人也没有追问和查看,不清楚是什么物品。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毒品犯罪分子相互之间往往都是心知肚明、默契配合的,不需要说明和查看送交的物品即知道是毒品。结合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平常物品、交易方式非常隐蔽等基础事实,就可以推定其对送交的物品具有概括性认识。当然,也不排除极少数的例外,但可以通过行为人行使反驳权、提出合理辩解而得到公正的处理。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被蒙蔽必然是有理由的,也有能力、有办法把实情说出来。因此,只要司法人员结合案件基础事实,认真听取行为人的辩解,深入分析行为人主观心态,理性进行评价,就能够得出可靠的推定结论。
二、推定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标准的有人认为推定规则的运用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对无法用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就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行为人无罪。笔者认为上述说法欠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标准较为概括。各类案件证据差异较大,在不同类案件中的理解应当是有差异的。比如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就比普通刑事案件标准要高,但是两者都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同样,在不同类罪名中,因各类犯罪本身构成要件和证据的特殊性,刑事证据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也应有所差异,有把握要宽一点,有的把握要严一点。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刑事证据标准的理解应宽一点。这是由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和取证难所决定的。以本院近5 年来审查起诉案件为例,毒品犯罪案件受理数量一直较多,地区毒品犯罪形势严峻。
三、推定在实质上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的
首先,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是法律真相,而非事实真相。推定结论确定性、可靠性不如证明结论。因此,有的司法人员担心推定结论不可靠,与案件真相不符。但是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是法律真相,而非事实真相,即使运用证据证明,也不能保证结论一定符合客观真相。法律真相是容许例外情况存在的,只是这种例外是极极少数的、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设定推定制度追求的目标与证明相同,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这与刑事诉讼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推定适用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平衡的结果。有人认,适用推定可能出现对行为人不利的误判、侵犯行为人的人权,不利于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价值理念的实现。不可否认,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有矛盾的一面。在两者冲突时,并不是一味的强调一方,而是进行价值平衡。过分强调保护人权、不能有效兼顾打击犯罪,导致刑法目的不能实现、社会公正得不到有效维护,就会带来极大的社会不公,保障人权也就失去了基础。主观明知的推定是充分考虑了打击毒品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者价值博弈后在保障人权方面作出必要让步的结果。“推定越过了传统的逻辑法则,基于已确实存在的基础事实,根据常态联系选择推定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非逻辑理性,而是价值理性。”
四、推定是被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的补充证明手段
鉴于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各国一般都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即主要证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及行为性质的明知。警察逮捕时,要求行为人对其携带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作出解释,行为人未能或拒绝作出解释,那么在因上述犯罪对行为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提出了证明上述事项存在的证据,法庭或陪审团在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时,就可以从被告人未能或拒绝作出解释的情形得出在其看来适当的推断——即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可见,在英国,警察在行为人身边或住处查获了毒品后,根据这些基础事实,控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对此作出解释,从而转移举证责任,在其不愿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可推定其明知持有物是毒品。
我国香港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对于一些可能用于装载危险物品的容器,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是装载危险物品,而未进行检查,则可能被推定明知该物品系毒品,从而承担非法持有毒品的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香港法院也有适用上述推定规则的司法判例。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对主观认定适用推定的规定也较为普遍。尽管主观明知的推定可能出现对行为人不利的误判,但考虑到当前毒品犯罪蔓延迅速,国家为了有效控制毒品犯罪,设立了推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证明困难,减轻检察官指控证明负担,接受了可能存在极小概率的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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