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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刑检工作 困局和出路
发布时间:2018-07-02来源:中山检察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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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问题尤其是互联网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犯罪具有非接触特点,隐蔽性强,证据的收集、审查难度大。对互联网犯罪尤其是该类犯罪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市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案件情况分析

1. 互联网与刑事犯罪加速融合。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 很多传统犯罪与网络技术方法相结合,导致涉互联网犯罪从最开始的局限于破坏网络信息系统,向盗窃、诈骗、贩卖毒品等传统犯罪领域渗透和扩张;由最初的高技术、高门槛为主的犯罪,发展成为当下的工具型、低门槛犯罪,涉互联网犯罪也随之成为较为常见的犯罪形态。据不完全统计,2016 年中山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互联网案件达69 件。当年我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诈骗案件231 件,其中涉及互联网的达42 件,这意味着18.18% 的诈骗犯罪已经完成了“互联网+” 的“转型升级”。

2. 从PC 端向移动互联端蔓延。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原来主要在PC 端实施的涉互联网犯罪,也迅速向移动设备端蔓延,实施网络犯罪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发案率也随之增加。通过非法获取他人手机银行以及支付宝、微信钱包等支付工具实施盗窃,通过手机QQ、微信实施诈骗以及通过微信“抢红包”的形式从事赌博活动等在中山市刑事司法实践中均有出现。

3. 社会危害性严重。涉互联网犯罪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 传播方便快捷,跨地域甚至跨境实施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给侦查工作造成巨大难度,且同一犯罪行为由线下搬至线上后,更加容易引发“雪崩式”的严重后果。如陈某明、李某伟等16 人开设赌场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4 亿元人民币,其中最高日接受投注金额超过2 千万元。又如张某威等12 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 张某威等通过非法销售“e 租宝”吸收公众存款,被害人多达4000 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5 亿元人民币。

二、涉互联网案件收集、审查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涉互联网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技术性和隐蔽性强,智能化水平高等特点,涉互联网案件的办案模式和办案程序与办理传统刑事案件存在显著差异,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质证方式迥然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集提取证据难。在办理涉互联网案件中传统取证模式和证据形式往往“失灵”。一是涉互联网犯罪具有非接触性特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网上以虚拟身份交流或订立合同,一般不会正面接触,无法通过被害人、证人指认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实践中还经常出现无法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二是涉互联网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具有对抗审讯的心理优势,自愿供述的动机不足,提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传统“由供到证”的侦查取证模式往往不可行。三是部分涉互联网案件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犯罪行为损害不到有形的物体,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遗留的物证、书证和犯罪痕迹很少,即便能够查扣到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涉案物品,但这些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实犯罪行为发生过程。因此在涉互联网案件中,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客观性、真实性最强的物证、书证和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客观证据往往缺失,指控犯罪面临严峻挑战。

2. 电子数据“三性”证明难。电子数据往往是涉互联网案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形式,但电子数据易被删除或修改,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突出难题。一是客观性、真实性证明难。2016 年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保全、鉴定的程序均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刑事侦查部门尤其是基层侦查人员往往缺乏规范取证的意识,更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收集提取证据中往往存在不规范现象,给检察机关履行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证明义务造成严重障碍。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互联网案件中,有多起案件中电子数据均因在收集提取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其中1 起被判决无罪。二是电子数据关联性证明难。涉互联案件中涉案电子邮箱、QQ、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网游账号以及其他网络平台账号往往与使用人真实身份缺乏关联,还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人共用PC 端、移动互联端以及账号的现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身份识别普遍存在障碍,难于实现网络虚拟身份与行为人现实身份的有效对接并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电子数据审查、质证难。一是电子数据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其载体特殊,不易被外界直接感知,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呈现,检察人员乃至审判人员和辩护人大多对信息网络知识了解有限,难于有效对电子数据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质证。二是一些涉案人数众多、作案手段复杂的涉互联网案件电子数据众多,若就其中海量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提出审查要求,必然严重影响庭审效率。

三、提高互联网案件办案水平的对策建议

1. 建立证据规格,引导侦查取证。今年5 月以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院的部署,在两级院开展涉互联网案件专项调研,针对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案件取证工作指引》,引导侦查机关加大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力度,督促侦查机关注重电子数据的“三性”问题,并推动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实施,加大办理涉互联网案件引导侦查力度。

2.全工作机制,补齐专业短板。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破解在办理涉互联网案件中存在的难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一是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涉互联网案件技术指导、协作机制,更好发挥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刑事侦查部门和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涉互联网案件的指导、协助、配合力度。二是建立对电子数据的技术性审查机制。将对涉案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纳入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的范围,实现在审前环节对非法电子数据的过滤。三是探索建立涉互联网案件专家证人制度。根据庭审需要,要求或指派鉴定、检验机构和检察技术专业人员在质证阶段出庭作证,弥补公诉人在计算机网络知识方面专业能力方面的不足。

3.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审查能力。引导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加强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掌握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的法律规定,了解必要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从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收集方式等方面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带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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