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模式的探索,大数据逐渐成为当今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新形态,其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说是大数据时代的疥癣之疾,一直难以根治,甚至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呈现的突出特点2017 年中山市检察机关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89 件247 人,占诈骗犯罪案件总数的31.6%,在防电信诈骗宣传触角延伸到城乡各个角落,已家喻户晓三岁小孩都清楚的态势下还有这么高的发案率,不得不引起足够重视。结合办理的案件,我们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的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突出
特点:
(一)作案方式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根据被害人的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诈骗方法,犯罪手段也从原来的广泛言语诈骗向选择特定目标“精准轰炸”转变,作案成功率高。如利用服务管理对象不敢直接验证信息真伪的心态冒充领导行骗,利用大龄男青年急于结婚心理“网恋”行骗等。如犯罪嫌疑人田某斌通过网络冒充我市某镇领导诱骗被害人汇款;犯罪嫌疑人张某民、刘某民二人招聘人员假扮女性,利用QQ和微信以和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为名诱骗被害人加盟网上店铺并骗取费用等。
(二)犯罪分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化发展、企业化运作、跨区域作案等特点明显,团伙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尤为突出,犯罪组织形式由“简单结伙式”向“公司集团式”转变,招揽成员公开化,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如羊某道等28 人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分总监、约单员、下单员、专家顾问等, “各司其职”,通过层层设套,让被害人支付款项。
(三)智能化趋势比较明显,与上游犯罪紧密相连。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套牢”,其核心信息被犯罪分子掌握是重要原因。犯罪分子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引诱特定目标群体主动点击短信的链接或诱使特定目标扫描带有木马病毒网站的二维码,进而向特地目标的手机等电子设备植入木马程序,获取事主手机的通讯录、短信、银行卡、支付宝等信息实施诈骗。或者通过购买、非法侵入有关网站盗窃个人信息等手段获得事主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等核心信息。如徐某标等3 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徐某标利用公安民警身份,通过公安部人口管理系统获取并转卖了17人的个人信息,该17 名被害人均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二、办案难点
(一)侦查取证难。由于移动终端的普及,大家可以随时随地上网,很多网络服务平台也不要求实名注册和登入,网络接入手段日新月异,这就给收集犯罪证据及锁定犯罪嫌疑人带来困难。此外,电信诈骗犯罪成员一般分为核心人员、技术支撑人员、专业拆账人员、取款人员、关联作案人员等五类人员,这些人员之间分工明确、互不交叉,很难获取犯罪留下的确凿痕迹,发现、追踪和抓捕有很大难度。
(二)电子证据转化使用难。首先是电子证据不易被收调研集和固定,在被篡改后表观上难以察觉;其次是电子数据可能分散在多处,数据不全面、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等情况多有发生;再次是存储介质多元、专业取证难;此外是电子数据具有一定时效性,可能无法及时、迅速地对数据进行固定和收集;最后是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相关事实。
(三)定性处理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部分是共同犯罪案件,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具体责任人时面临一些困难,比较典型的是“中立”的技术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手机卡商、网站运营人员等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此外,实践当中由于侦查手段、技术等原因,往往主犯不能到案,仅能抓获一些帮助转移赃款、取赃等参与诈骗犯罪程度较浅的被告人,如何妥善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该类人员与诈骗的关联性,也是一大难点。
(四)追赃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为跨区域、跨境犯罪,犯罪嫌疑人诈骗钱财后通过洗钱渠道将钱款汇至甚至境外,还有的犯罪集团中有人远程操控账户资金转移,或安排“马仔“从事现金提取工作。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将巨额赃款分散到多张银行卡上,追赃难度极大。
三、解决对策
(一)创新宣教模式,提高防骗意识。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 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作案手法和后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健全网络电信诈骗举报奖励激励机制, 将打击和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来谋划与推进。
(二)完善监管机制,推进社会共治。优化金融、电信和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人员的责任和追责程序,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提高关键网络节点的安全防范和大数据比对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进社会共治共管。
(三)借力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强化证据收集固定能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证据形式多样化且以电子证据为主,需要以信息为导向,全力追索电子网络痕迹。建立信息情报系统,运用固定技术和恢复技术,全面及时收集、提取储存于网络、手机上的诈骗信息。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电子证据易删除、难提取、难固定等特点,联合电信管理部门、银行等机构加强对电子信息、数据的监控,发现可疑技术服务器及时进行追踪,可以通过IP 地址取证、数据恢复、伪基站取证等技术手段,并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资金流转记录、电信网络联络记录等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而锁定犯罪事实。
(四)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司法打击合力。
一是强化区域间协作配合。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多跨省市县甚至在境外实施跨区域作案。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形成跨区域同步联动、整体作战合力,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还要树立国际治理理念,加强国际和区际司法协作,网络犯罪无国界,互联网发展所面临的危险是全球性的,加强互联网犯罪的打击也是各国都需要的。
二是司法机关应强化与通信、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电信、金融等部门建立长效联系沟通机制,定期向银行、通信部门通报发案相关情况,加强协作,补强侦查取证工作。三是优化司法配合协作,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公检法三家要协同作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确保打击效果。具体来讲,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罪与非罪、既遂未遂、如何厘清主从犯及认定犯罪金额等关键问题,公检法三家应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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